**条 为了加强对防止矽尘危害(以下简称防尘)工作的管理,保护职工的健康,**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在生产中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矽百分之十以上的粉尘的国营、公私合营厂矿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 *三条 企业单位**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使矽尘作业场所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游离二氧化矽百分之十以上的粉尘,经常保持在二毫克以下。 *四条 在采掘矿石、岩石及其他凿岩工程中,**采取湿式凿岩、喷雾洒水和加强通风等防尘技术措施.因缺乏水源,采取湿式凿岩措施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干式捕尘的措施。 *五条 企业单位使用石英粉原料,有条件的应该尽量采用**石英砂。 企业单位的破碎、碾压、筛选、输送、搅拌含矽原料时,以及在喷砂、翻砂等工艺过程中,应该采取湿式作业的技术措施.因限于技术条件,不能采取湿式作业的,可以采取密闭吸尘的措施.有些作业场所还可以同时采取湿式作业措施和密闭吸尘措施。 *六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有矽尘作业的企业时,设计部门**按照地区计划**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对防尘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部门**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单位在审查设计和验收工程时,应该吸收本单位安全技术部门、卫生部门的干部参加,发现有不符合防尘要求的,一律不准施工和投入生产。 *七条 施工、生产部门在采掘矿石、岩石或进行其他凿岩工程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采掘技术计划(或作业规程)中提出防尘措施,并经同级安全技术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和进行生产。 *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应该根据防尘工作的需要,设立专管机构,或*适当的机构、人员管理日常防尘工作. *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应该加强对防尘工作的**,建立和健全防尘工作的责任制度,把防尘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议事日程.各级生产**人员都要负责做好防尘工作,在安排生产的同时安排防尘工作.各有关的**机构也要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做好防尘工作,**防尘措施的实现。 *十条 一切防尘设备都应该有人负责维护,企业单位**定期检修防尘设备,并将检修项目列入设备检修计划之内。 *十一条 一切防尘设备,不得任意拆除或挪作他用.对任意拆除和挪用防尘设备的,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单位应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 *十二条 企业单位每年**制订防尘措施计划,所需设备、材料和经费应该纳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企业主管部门应该督促所属企业单位实现其防尘措施计划。 *十三条 企业单位应该将有关防尘的技术措施和操作方法分别纳入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并且认真贯彻执行。 *十四条 企业单位应该建立定期测尘制度,*一定的人员负责测尘工作.对于每个矽尘作业场所的矽尘浓度,每月应该至少测定一次,含矽量高的至少测定两次。如果自行测尘确有困难,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部门应该予以协助,企业单位应该将测尘结果及时向职工公布,并于每季度末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劳动部门。 *十五条 企业单位应该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使其了解矽尘对人体的危害,并学会和掌握有关防尘的操作规程;对于初次从事矽尘作业的职工,**经过防尘教育以后,才能允许其操作. 职业病危害因 *十六条 企业单位应该根据从事矽尘作业职工的需要,发给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食堂、宿舍应该同车间或工作地点有适当的距离. *十七条 企业单位对准备从事矽尘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末经检查和经过检查发现有结核病等禁忌症的,都不得从事矽尘作业.对从事矽尘作业的职工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矽肺病或结核病等禁忌症的,应该及时调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