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加强地区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 *二条 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地区职业卫生标准: (一)职业卫生**基础标准; (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四)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 (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 (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验方法。 *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区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复审和解释。 *四条 卫生部主管地区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办事机构,承担地区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聘请有关技术*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负责地区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五条 地区职业卫生标准**的原则: (一)符合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 (三)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 (四)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联系。 *六条 地区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强制性标准包括: (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 (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三)职业病诊断标准; 职业卫 (四)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五)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其他标准为**性标准。 *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提出**地区职业卫生标准立项的建议。建议内容包括:标准名称、**标准的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国内外主要情况说明等。 *八条 **标准的立项建议经过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审核,并拟定年度计划草案上报卫生部,由卫生部批准后下达执行。年度标准计划包括标准的名称、研制单位、完成时间等。 *九条 卫生部委托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对年度标准**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年度标准**计划项目的研制单位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并按时完成标准编制工作。 *十条 年度标准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急需的项目可以增补;对拟增加的标准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对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三)不宜**标准的项目,可以撤销。计划的调整应经卫生部批准。